Q: 您好:
敝公司開立報價單予客戶,客戶已簽名回傳,並另訂契約書,但是報價單內容寫得較詳細(如:服務項目、數量),契約書上少部分項目僅列出服務名稱、未明訂數量。
請問是依契約書所列為主,有執行該項服務即可,還是也必須遵行報價單所列的細項?謝謝。
A:
您好: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在雙方達成協議之時,契約即已成立。
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貴公司既然已經收到客戶簽名回傳的報價單,則此時即已產生拘束雙方之效力,至於契約書的部分雖僅大致臚列內容而未將細部內容寫明,原則上仍然不影響其效力。
若您擔心屆時履約時客戶反悔違約或事後否認,則建議您可以將報價單列為契約書之附件內容,如此一來兩份書面資料將視為同一份。於此一併提醒您,關於服務內容、數量、價格、交期等重要內容均應於契約中寫明,以避免雙方未來對於契約內容產生各自解讀之糾紛。
簡單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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