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104年12月14日在台北的法律事務所與債務人簽訂合約,債務人簽發一只220萬本票(本票上還手印畫押)。
合約上明訂於105年底之前應將本票上金額返還給債權人。
但一直等到106年一直沒收到返還款項,
我在台北,債務人在台中,每天打電話給債務人,他也不接電話,。
於106年9月提出本票裁定,
但對方提出抗告,
抗告理由如下:
惟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並無任何金錢借貸關係,亦無簽發任何本票予相對人,相對人更未向抗告人提示前開票據,顯見,相對人並無票據上任何權利,更不符本票裁定應先經提示之要件,原聲請理由即與事實相背,原裁定所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自難予以維持。
請問,
1.因本票上都有債務人手印畫押還簽名,怎麼說無簽發任何本予相對人?
2.債務人一直都不接手機,要怎麼才可提出已有提示之要件?
3.接到債務人抗告,應該如何處理?
A:
您好:
如果債務人是因清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簽發本票,且本票上亦有債務入之簽名,原則上債務人縱使對本票裁定提出抗告亦會遭駁回,不過債務人最後有可能另訴提起確認本票上債權不存在之訴,屆時法院就會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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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裕智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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