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買家於1010號已經來電告知要辦理退貨(電話告知要拖到鑑賞期最後一天才要讓我們收貨),期間聯繫收貨都說不在家,所以有甚麼方法可以協助(鑑賞期15天)
A:
先生/小姐您好:
所謂退貨,即解除契約,一方返還價金而另一方返還出賣之物,先予敘明。
民法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有規定契約解除時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
如對方拒絕您的收貨請求,即陷於給付遲延。
按民法231條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您可據此對買家請求損害賠償(如貨運公司之費用)。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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