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做服飾店的,因為最近在換新系統,舊系統只能刷條碼看價錢收錢,
可是公司換完系統要入帳時發現我少收錢,說舊系統刷出來的價錢跟新系統的價錢不一樣,叫我賠錢,請問這樣合理嗎?
A: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2、本件,若公司認為收入短少為台端之過失所致,公司則負有證明該損失係可歸責於台端之責任,否則並無理由要求賠償,建議台端可詢問公司是否已將新舊系統商品售價統一,以釐清責任歸屬。
3、倘公司於支付予台端薪水中扣除賠償金額,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恐遭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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