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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11條如何列舉求償


彭OO 發問於 2017-10-18 | 新竹 | 傳統製造業

Q: 一審判定隨意終止合約不需退還訂金,對方上訴以民法511條,法官要我們舉證要求賠償,請問我們可以列舉那些項目

終止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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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審判定隨意終止合約不需退還訂金,對方上訴以民法511條,法官要我們舉證要求賠償,請問我們可以列舉那些項目


彭先生/小姐,您好:
民法第511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18號民事判決:「而民法第五百十一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因在終止前,原承攬契約既仍屬有效,是此項定作人應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自應包括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積極損害)及所失其就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消極損害)。」,所以民法第511條之損害包括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積極損害)及所失其就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消極損害),至於您可以列舉哪些項目,因為您在提問中並未提及承攬契約之內容及案例事實,無法具體建議,以上答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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