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就個人所理解,承攬及次承攬通常用於工程等領域
今有一問題如下:
甲方:需求家庭
乙方:家事公司
丙方:家事工作員
甲方家庭因自身需求,與家事公司乙方簽訂家事服務承攬合約,由乙方公司承攬此工作,在此狀況下,乙方公司與家事員丙方能否簽訂再承攬合約由丙方前往服務甲方?
謝謝!
A:
chu 您好:
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承攬僅為一有名契約之種類,只要為「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者,即為承攬契約,雖常用於工程領域,但並非僅適用於工程事件中喔!
於您的問題中,甲方與乙方訂定承攬契約,如契約中無排除規定,乙方可再承包此工作予丙方承攬之,係屬合法。
故乙方公司原則上得與家事員丙方簽訂再承攬合約由丙方前往服務甲方。
惟若丙方所為之工作有瑕疵,您仍可向承攬人乙方依契約、侵權行為法請求損害賠償。
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感謝您的提問!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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