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在拍賣網頁刊登代購國外商品並且是正品,純粹有人託付代購沒有屯貨行為這樣會有觸法嗎?
如果想販售保健食品並非代理商需要去查驗嗎?
A:
Oasis您好:
依照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前段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
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
真品平行輸入是不違法商標法的。
依照財政部關務署的作業規定:「個人自用進口健康食品 ,如屬於錠狀或膠囊狀食品無種類、總顆數限制 ,每種可達12瓶、總數可達36瓶;如屬於液態、粉態及其他食品形態者,其最高核可量應為合理之個人自用量為限;超過前述規定之瓶數,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同意文件(貨品進口同意書),供海關核憑放行。」
若您僅單純因個人自用從海外攜帶保健食品可以每種可達12瓶、總數可達36瓶。
若您欲大量販賣健康食品則需依照健康食品管理法第7條規定「製造、輸入健康食品,應將其成分、規格、作用與功效、製程概要、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與證件,連同標籤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後,才可以輸入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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