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是合股的餐廳(但登記商號是獨資,核定科稅).我老公登記為負責人,也是經營者,房租或所有的開銷都是他的名字.
當初為口頭約定,無簽約契約.
因為我受傷,老公讓另一個股東接手經營,但接手後,不願承接債務,還未經股東同意而更改店名,更換新的一批員工及經營
模式.我們告知他說我但願意放棄股份,轉移負責人只求不拿錢出來,但他不願意.
請問我們可以告他侵占嗎?或告他什麼嗎?
A:
您好:
如果未經股東同意擅改店名,可能涉犯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其餘部分要看實際案情才能判斷。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指教,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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