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在11月1日時我被公司通知當天被解雇,完全沒有給予預告期,只說11月薪水還是給我而以(等於只給我一個月的遣散費)並在那天一時糊塗下簽了公司的離職書,主要離職原因欄我寫「進修」,此外沒有提及任何切結條件....
但事後我發現了自己的權益,於是在11月18日先以申請就業補助金名義請公司填具了一張給就業輔導站的離職書,上面使公司勾選了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證明自己是非自願離職了,而我的工作年資部份,在工作了二年左右後曾因身體需調養而留職停薪。
然後過了一年後因公司需要而再度復職,在復職時也和老闆說好我的年資繼續(但只有口頭約定),然後到今年11月為止又再度工作了一年多,所以加起來的總年資是三年半左右...但當我現在欲向公司追討應有的資遣費(一共三年半加預告期一共四個半月的薪水)時,公司卻說沒有文件可以證明我當初是留職停薪(在留職停薪那一年中公司亦退保了我的勞健保),然後說我告不了他,我想知道,第一點我所簽下的那份離職書對我的吃虧影響有多大?...並且想請問,在沒有白紙黑字的情形下,如何可以證明我一共三年半的年資而爭取到應有的權益呢?
非常感激!
律師
A:
breathe您好:
一、您以「進修」為由簽立離職書,屬「自願離職」,除非能舉證簽立時受雇主詐欺、脅迫,否則無法請求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
二、留職停薪之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內政部(76)台內勞字第500276號函釋參照),您只需舉證屬「留職停薪」,而無庸舉證雇主同意年資繼續。又訴訟上之舉證並不限於書面,人證或錄音等亦可。
內政部(76) 台內勞字第500276號函釋:「按運輸業駕駛員因行車肇事致人於死,可因肇事吊扣駕照與顧及其心理平衡而暫予留職停薪處理,惟如嗣後經法院宣告緩刑確定再予復工,其復工後之工作年資,除留職停薪期間外,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
A:
您的問題有前後兩個發展的順序,先是要符合非自願性離職,然後才有可能請求資遣費。並且,就您兩個問題基本上都是您如何去證明有您所主張的事實存在,如果存在,您就可以領得資遣費,並且年資上可以併算。
一、非自願性離職的部分
您或許可以找證人或…任何有提到給予遣散費…相關文件去證明原事實情況,否則在您自行簽認「進修」的情形下,很難拿著您的離職書去證明您是非自願性離職。
二、年資部分
勞基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受同一僱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可合併計算。但在於您自行離職的情況下,雖非受僱主之調動但只要您的僱主同意年資仍可以繼續。故您須去證明您留職停薪時公司曾承諾您年資繼續計算的事實。
對於這種沒有白紙黑字的情形,在證明上的難度其實很高,所以在程序上非常麻煩,也不容易成功,您可能要多費心處理。建議您日後遇到有疑問的問題可以先多方詢問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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