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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8打工


李 發問於 2017-10-06 | 台北 | 其他

Q: 如果公司有未滿18歲之接洽活動的工讀生,除了一般的家長同意書,是否還可以再增加若有任何個人違法問題,公司可以不負責個人行為的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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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按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2、 次按,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224號判例以資參照。

3、 是以,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所為侵權行為者是員工,但若應負責賠償之員工,絕對無賠償之資力時,則被害人之損失,將完全無所取償。且公司既然僱用員工擴大了活動範圍而受到利益,就應該對員工的選任監督盡一些注意義務。而同法第71條前段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僱用人責任是法律的強制規定,並不能以當事人間的契約加以免除,惟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公司賠償損害時,不問其賠償情形如何,均得於賠償後向員工行使求償權,蓋以加害行為,究係出於員工,員工當然不能免除責任!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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