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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少給薪水


石O 發問於 2017-10-05 | 台中 | 其他

Q: 你好,我是大學生,目前於餐飲業擔任工讀。
我是從七月份開始打工的,隔月初領薪時沒有想太多,所以只有確認戶頭有匯進錢而已。
但到九月終時開始結算之前打卡片紀錄的薪資,才發現七月和八月的薪水都少付應該給的數目。
請問法律有規定過了某個期限就不能要薪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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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工資的請求權時效,勞基法並沒有特別規定,目前法院實務以及多數的看法都是回歸民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依照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工資被認為是定期給付債權,因此在請求事由發生後五年間都來得及請求。

由於工資的數額對於員工權利影響重大,建議您應盡速向公司反應,未來於簽收薪水條時,也應特別留意此部分之數額,以免爭議。

以上簡單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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