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若員工都於上班時間上網做自己的事(如查詢出國遊玩地點及其他需知)連續長達一個月以上(這有證據,就是上網記錄),那麼請她走人還需給資遣費嗎??她離開後才發現公司已過期的支票也未告知和交接…原本不給她資遣費,她告上勞工局,我們還請律師,律師跟我們說還是要給資遣,以上的理由不足以這樣做…真是這樣嗎??
另一個員工則是有預告20天離職,但只交接一天就沒來公司了,我們還多付了20天的薪資給她,做到7/4,我們給薪資是到7/24,我們能行使什麼權力嗎??她也是支票過期了沒告知和交接,開完需寄的發票也沒去寄,導至公司必需用快捷寄,原本25元郵資,卻變成120元...
許多法規都是保護勞工,那麼遇到這樣的勞工,誰來替資方說話呢??
A:
請問若員工都於上班時間上網做自己的事(如查詢出國遊玩地點及其他需知)連續長達一個月以上(這有證據,就是上網記錄),那麼請她走人還需給資遣費嗎??她離開後才發現公司已過期的支票也未告知和交接…原本不給她資遣費,她告上勞工局,我們還請律師,律師跟我們說還是要給資遣,以上的理由不足以這樣做…真是這樣嗎??
另一個員工則是有預告20天離職,但只交接一天就沒來公司了,我們還多付了20天的薪資給她,做到7/4,我們給薪資是到7/24,我們能行使什麼權力嗎??她也是支票過期了沒告知和交接,開完需寄的發票也沒去寄,導至公司必需用快捷寄,原本25元郵資,卻變成120元...
許多法規都是保護勞工,那麼遇到這樣的勞工,誰來替資方說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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