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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與資遣員工


王OO 發問於 2017-09-18 | 高雄 | 傳統製造業

Q: 請問若員工都於上班時間上網做自己的事(如查詢出國遊玩地點及其他需知)連續長達一個月以上(這有證據,就是上網記錄),那麼請她走人還需給資遣費嗎??她離開後才發現公司已過期的支票也未告知和交接…原本不給她資遣費,她告上勞工局,我們還請律師,律師跟我們說還是要給資遣,以上的理由不足以這樣做…真是這樣嗎??
另一個員工則是有預告20天離職,但只交接一天就沒來公司了,我們還多付了20天的薪資給她,做到7/4,我們給薪資是到7/24,我們能行使什麼權力嗎??她也是支票過期了沒告知和交接,開完需寄的發票也沒去寄,導至公司必需用快捷寄,原本25元郵資,卻變成120元...
許多法規都是保護勞工,那麼遇到這樣的勞工,誰來替資方說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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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問若員工都於上班時間上網做自己的事(如查詢出國遊玩地點及其他需知)連續長達一個月以上(這有證據,就是上網記錄),那麼請她走人還需給資遣費嗎??她離開後才發現公司已過期的支票也未告知和交接…原本不給她資遣費,她告上勞工局,我們還請律師,律師跟我們說還是要給資遣,以上的理由不足以這樣做…真是這樣嗎??
另一個員工則是有預告20天離職,但只交接一天就沒來公司了,我們還多付了20天的薪資給她,做到7/4,我們給薪資是到7/24,我們能行使什麼權力嗎??她也是支票過期了沒告知和交接,開完需寄的發票也沒去寄,導至公司必需用快捷寄,原本25元郵資,卻變成120元...
許多法規都是保護勞工,那麼遇到這樣的勞工,誰來替資方說話呢??


您好:
一、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員工若於上班期間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直接終止契約,且毋庸給付資遣費。然而,雇主必須證明員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始得為之。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並未明確約定勞工於上班期間應遵守之義務,則雇主恐怕無法以上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通常會建議事業單位建立內部完整的人事管理制度,以維護勞雇雙方的權益,避免題意所示之困擾。

二、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雇主若能證明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則得給付資遣費後終止勞動契約。

三、對於員工因未完全交接或漏未交接重要事項,甚至明知支票過期卻刻意不告知雇主,導致雇主受有損害,可能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及債務不履行責任,此部分建議您跟專業律師親自諮詢後,始能確保您的權益。

以上意見,惠請斟酌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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