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的薪資是
17509(底薪)+2500(伙食費)+1000(全勤)=21009
而每個月都有論件計酬的工作獎金
7月份為
10件x500元=5000
我7月份請假2天雇主扣除 伙食費2500 全勤獎金1000 兩日工資1400
所以我領到的薪水是16109+5000=21109
請問這樣的算法合理嗎
同事都跟我說老闆這樣扣不合理
可是卻沒有違法是真的嗎
A:
您好:
依您所述情形,略說明如下。雇主是否確實有違法,仍須視實際情況而定。
1.勞動部公布現行基本工資月薪者為21,009元,時薪者則每小時133元。依您所述每月經常性的薪資結構包含您所謂的底薪(17,509元)、伙食費(2,500元)、全勤(1,000元)是21,009元。雇主不可以因薪資結構項目名義而恣意扣除。
2.如有因您請假等因素而有部分工作日不予計薪的情況下,雇主必須以21,009元減去您告假的工資後發薪。因此,您7月份請假2天(您未說明是何種假別,因此以事假扣該日全薪計算),雇主應發放的工資計算式應為:
21,009-1,400(2日工資)+5,000(7月計件獎金)=24,609元。
3.依照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然而雇主原本給您的薪資結構:(底薪+伙食費+全勤獎金)=21,009,即目前勞動部公布的基本工資。不可以因為您當月有請假就整筆扣除伙食費與全勤獎金。
雇主在您當月有請假事實,就整筆扣除伙食費與全勤獎金,雇主對您的工資結構計算上恐怕是不符合勞動部公布的基本工資的。
4.如果雇主確實違反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1巷規定可處2萬元~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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