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工廠內有員工離職未告知,過了一週公司會計這裡才知道此員工已未到班一週,經詢問後確定是離職,那超過三天勞保費用可以請對方負責嗎?
A:
呂先生 您好
依據您所述之問題內容,謹提供意見如後:
一、 貴公司員工未告知雇主而於任職期間未上班,超過一週。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6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換言之,依據勞基法之規定,公司於員工繼續曠職3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6日, 貴公司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然依您所述,貴公司似未向員工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之表示。
二、 又,依據您所述,該員工於曠職一週後,公司始得知其離職主張,因勞工保險屬「在職保險」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24時停止;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離職‧‧‧之當日24時停止。前二項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準此,雖然公司於員工連續曠職期間得逕行終止勞動契約,然因貴公司並未向員工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解釋上恐無法以其曠職當日為離職日,又因嗣後於公司詢問後,員工始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是以解釋上應以公司知悉該員工意思表示當日為離職日。
謹提供意見如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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