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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改合約


Anonymous 發問於 2017-09-12 | 台北 | 其他

Q: 您好,

請問雇主在我以郵寄方式回覆契約書後,未經我同意塗改合約上的「職稱」、以及「執行單位與負責人」是否可以視為契約無效?是否可以爭取重新議訂合約內容?

謝謝

瀏覽人數:1161

A:  先生/小姐您好:

您的雇主欲雇用您,而給予您契約書,於法律上可稱為「要約之引誘」,引誘您對雇主要約,接下來再由雇主承諾後,僱傭契約始為成立。且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因此,契約需意思表示一致者,契約方會成立。

但您的僱主卻未經您的同意,逕行塗改合約上的「職稱」以及「執行單位與負責人」部分,而「職稱」以及「執行單位與負責人」部分,為僱傭契約上之必要之點,此處若您與公司意向不同,尚未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尚未成立。

且民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您的雇主單方面將您的要約變更後承諾,依本條規定,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在您尚未承諾接受新職稱或執行單位與負責人之前提下,雇主之新要約仍須先經您的承諾,您承諾前契約尚未成立,您可不受本契約之拘束。

您當然可以重新與雇主重新議定「職稱」以及「執行單位與負責人」部分,本即為求職者之權利。

建議您多留下與雇主往來通訊之紀錄,如LINE、簡訊等,避免訴訟中無法舉證之問題。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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