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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父母棄養罪及扶養費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17-09-07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你好,

我與前夫皆年近五十,育有一女已成年但仍在大學就讀;嫁到前夫家20幾年,由於公婆家庭觀念差異造成我和前夫長期的精神壓力,更於近期得了暈眩症,影響工作;因此夫妻雙方就協議於女兒成年後協議離婚,我和前夫只有一棟公寓房產登記在我名下,沒甚麼存款,所以離婚協議書雙方都拋棄剩餘財產請求權,但有就我名下這棟房產協議註記,未來若出售雙方可分得房產所得之一半。前夫是老么,有三位姐姐,老大肢體有些殘障但已結婚,老二、老三皆已離婚,前公公退休後,就將其名下房產出售,寄住在老三在台灣的公寓裡,老三住在美國,非常有錢,但最近知悉我和前夫欲離婚消息,即非常憤怒的在我前夫的line 及 skype留言訴說她長年支付她父母扶養費超過幾百萬,並控訴我夫妻對公婆不聞不問,不盡孝道、不付扶養費,說要控告我們夫妻假離婚規避奉養父母,要告我們棄養,然後說我們無恥至極!間接坑取他的存款。天啊,人何寥落,鬼何多?公公因是公務員退休,加上賣了房產有豐厚的存款,我和前夫雖都有工作,但長期支付房貸及小孩教育費用,根本沒什麼存款,前夫雖沒每月支付孝親費,但過去十幾年來常常帶公婆出外用餐,生日年節也都照禮數給紅包,又因為前公公把房產變賣,我們也接受祖先搬到我們家功俸,年夜飯我這媳婦還要準備豐盛請他們過來團聚;這樣算不聞不問?棄養父母?想請問律師;
1) 對於老三的留言不符合事實的指控,我們可以告她毀謗,妨礙名譽或公然侮辱嗎?
2) 因為我與前夫已登記離婚,但短期內房產還無法出售,前夫仍寄住在我名下房產,請問未來如果他的父母及姐
妹控告他棄養或支付墊付扶養費,他們有權查封我名下房產嗎?
3) 由於前夫非常憤怒他父母及姊妹的指控,所以跟其父母鬧翻,不想見面,但承諾每月匯款五千元給父母補貼生活,請問這樣還會遭受他們的控訴遺棄嗎?
4) 對於老三對他父母的孝親費及贈與,她有權利要求我前夫歸還嗎?未來我前夫若分得我們一半的售屋所得,會讓他們以要求支付代墊扶養費假扣押或查封嗎

以上,麻煩律師能協助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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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

我與前夫皆年近五十,育有一女已成年但仍在大學就讀;嫁到前夫家20幾年,由於公婆家庭觀念差異造成我和前夫長期的精神壓力,更於近期得了暈眩症,影響工作;因此夫妻雙方就協議於女兒成年後協議離婚,我和前夫只有一棟公寓房產登記在我名下,沒甚麼存款,所以離婚協議書雙方都拋棄剩餘財產請求權,但有就我名下這棟房產協議註記,未來若出售雙方可分得房產所得之一半。前夫是老么,有三位姐姐,老大肢體有些殘障但已結婚,老二、老三皆已離婚,前公公退休後,就將其名下房產出售,寄住在老三在台灣的公寓裡,老三住在美國,非常有錢,但最近知悉我和前夫欲離婚消息,即非常憤怒的在我前夫的line 及 skype留言訴說她長年支付她父母扶養費超過幾百萬,並控訴我夫妻對公婆不聞不問,不盡孝道、不付扶養費,說要控告我們夫妻假離婚規避奉養父母,要告我們棄養,然後說我們無恥至極!間接坑取他的存款。天啊,人何寥落,鬼何多?公公因是公務員退休,加上賣了房產有豐厚的存款,我和前夫雖都有工作,但長期支付房貸及小孩教育費用,根本沒什麼存款,前夫雖沒每月支付孝親費,但過去十幾年來常常帶公婆出外用餐,生日年節也都照禮數給紅包,又因為前公公把房產變賣,我們也接受祖先搬到我們家功俸,年夜飯我這媳婦還要準備豐盛請他們過來團聚;這樣算不聞不問?棄養父母?想請問律師;
1) 對於老三的留言不符合事實的指控,我們可以告她毀謗,妨礙名譽或公然侮辱嗎?
2) 因為我與前夫已登記離婚,但短期內房產還無法出售,前夫仍寄住在我名下房產,請問未來如果他的父母及姐
妹控告他棄養或支付墊付扶養費,他們有權查封我名下房產嗎?
3) 由於前夫非常憤怒他父母及姊妹的指控,所以跟其父母鬧翻,不想見面,但承諾每月匯款五千元給父母補貼生活,請問這樣還會遭受他們的控訴遺棄嗎?
4) 對於老三對他父母的孝親費及贈與,她有權利要求我前夫歸還嗎?未來我前夫若分得我們一半的售屋所得,會讓他們以要求支付代墊扶養費假扣押或查封嗎

以上,麻煩律師能協助解答。
謝謝。


您好:
1.對於不實的指控,若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若是公然侮辱人,則構成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若是在LINE及SKYPY的留言謾罵他人,要看該留言的內容是否只有對話的雙方知悉,還是說還有其他第三人也能知悉的狀態,再來判斷是否具備「公然」或是「意圖散布於眾」的要件。不論是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均為告訴乃論罪,須注意6個月以內提起告訴,否則,逾越6個月告訴期間將遭檢察官不起訴駁回告訴。

2.若已登記離婚,除非是前夫將其不動產「借名登記」在您名下,否則若僅是單純寄住,並不會影響所有權人對其財產處分、管理、使用權益。故前夫的債權人不得對您名下的財產主張任何權利。

3.若前夫已經每月匯款一定金額(5000元)給父母作為扶養費,或是有照顧父母的事實(縱無給付扶養費,但有奉養、照護的事實),則構成刑法遺棄罪之機率極低。

4.其他子女給付父母的扶養費乃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單純的贈與而來,此部分不生前夫須返還的問題,除非前夫與其他子女間有協議共同扶養父母,而有其他子女先行墊付,則前夫始需向先行墊付之人負償還之責。若未來您名下不動產出售後,前夫享有的一半價金所得,乃前夫個人財產。除非前夫有積欠他人「債務」(例如借款、貸款等),則其他債權人(包含其他子女在內)當然可以對前夫的債權(如前夫對您可主張的分配二分之一價金權利)、財產(前夫擁有的動產、不動產)實施扣押、查封、拍賣。

以上意見,會請卓參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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