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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合夥人不和


白O 發問於 2017-09-06 | 嘉義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我們原本有獨資一間餐飲業,但後來經營不是很好想頂讓,後來家長朋友知道後想跟我們合夥
一方面想說家裡人都跟他們不錯就答應了,我們有簽訂一份合約說至少要合夥一年,一開始也講好說我們經營,他們不插手,他們也說餐飲他們不懂所以不會介入,但是他們唯一要求就是說要遷移到比較近的地方人多熱鬧的地方,重新開幕作活動,然後每天報表需要給他們看,這我們也同意,事先也有跟他們說我們做活動是為了打開知名度,所以前3個月不會賺錢,他們說知道他們了解,也很鼓勵我們就放手讓我們自己決定,我們活動作了2個禮拜生意很好,我們也從開店道閉店都沒有休息過,所以沒有當天傳報表給他們,就會隔天傳,然後他們就很不爽的跑來店裡大聲鄧桌子站起來有坐視要打人,客人也被她嚇跑了,我們就先安撫她情緒,當天閉店後跟家人討論說他這行為有點不是很妥,家人也想說認識很久了就原諒他一次,他們也知道錯了,道過了一個月後,營業是虧損的,後來他又再次不爽,衰玻璃,我們真的有點耐不住性子了,負責人是我,想跟他們拆夥,但他說他們是七郎人有很多兄弟,家裡也擔心,請問我們該怎麼做? (家人也不知道他們會這樣,以前沒有過)
(會虧損前題就有跟他們說過了)

(鄧桌子的畫面跟站起來要打人畫面監視器都有拍到,但摔玻璃是在他家裡所以沒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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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我們原本有獨資一間餐飲業,但後來經營不是很好想頂讓,後來家長朋友知道後想跟我們合夥
一方面想說家裡人都跟他們不錯就答應了,我們有簽訂一份合約說至少要合夥一年,一開始也講好說我們經營,他們不插手,他們也說餐飲他們不懂所以不會介入,但是他們唯一要求就是說要遷移到比較近的地方人多熱鬧的地方,重新開幕作活動,然後每天報表需要給他們看,這我們也同意,事先也有跟他們說我們做活動是為了打開知名度,所以前3個月不會賺錢,他們說知道他們了解,也很鼓勵我們就放手讓我們自己決定,我們活動作了2個禮拜生意很好,我們也從開店道閉店都沒有休息過,所以沒有當天傳報表給他們,就會隔天傳,然後他們就很不爽的跑來店裡大聲鄧桌子站起來有坐視要打人,客人也被她嚇跑了,我們就先安撫她情緒,當天閉店後跟家人討論說他這行為有點不是很妥,家人也想說認識很久了就原諒他一次,他們也知道錯了,道過了一個月後,營業是虧損的,後來他又再次不爽,衰玻璃,我們真的有點耐不住性子了,負責人是我,想跟他們拆夥,但他說他們是七郎人有很多兄弟,家裡也擔心,請問我們該怎麼做? (家人也不知道他們會這樣,以前沒有過)
(會虧損前題就有跟他們說過了)

(鄧桌子的畫面跟站起來要打人畫面監視器都有拍到,但摔玻璃是在他家裡所以沒有證據)


您好:
民法第687條第3款、第688條分別規定:合夥人因經開除者而退夥;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條文所謂正當理由,現行法並未加以列舉或為定義性之說明,是否具備正當理由,應依具體情形判斷之。諸如:不履行出資義務、擅自提取其出資、對合夥全體有不法侵害之行為(最高法院69年台上第742 號、32年上字第6121號、20年上字第1682號判例意旨參照)及妨害合夥事業之經營等情形,均可謂有民法第688 條第1 項所定開除之正當理由。
若對方屢次以強暴、脅迫等暴力相加的方式對合夥人有不法侵害的行為,且妨害合夥事業之經營(例如砸店、毀損合夥財產、嚇跑客人),則在全體合夥人同意下,書面或言詞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意思表示送達後即發生開除之效力。建議上開合夥人同意及通知的過程均有書面為憑,避免日後糾紛。

但應注意,開除其他合夥人之後,被開除之合夥人視為退夥,所以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此外,若您已經不想繼續經營合夥事業,亦可主動「聲明退夥」,依民法規定,定有存續期間之合夥契約(本案合夥存續期間為1年),如合夥人有不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例如因其他合夥人一直來鬧事,甚至有不法侵害之行為,導致無法繼續經營合夥事業),仍得主動聲明退夥。當然聲明退夥後,即面臨與其他合夥人清算合夥財產之問題,此部分宜自行注意。

不論是開除合夥人,或自行聲明退夥,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併予說明。

以上意見,惠請卓參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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