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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款帳務追討


陳OO 發問於 2017-09-06 | 彰化 | 傳統製造業

Q: A 買家 跟我是熟識 日前 跟我下訂一批貨 , 請我送到 B 買家那邊 .
貨款部分 A買家 承諾 跟 B買家 收到貨款後 在 付款給我 .
過了一段時間後 因為 A買家遲遲沒有付款 .
故 我開始 跟 A買家 追討貨款 起初 還有聯絡到人 , 卻用許多理由延後付款 , 到後來開始躲避 , 聯絡不到人 .
不得已之下 , 我跟 B買家 聯絡 因為 A買家 沒有付款 , 所以我要追討回來貨品 .
B買家 回覆 他貨款已經給 A買家 , 所以 不願意 退還 貨品 .

因為跟A買家 熟識 過於信任之下 所以並無簽下 貨物訂單跟金額 , 送貨到 B買家 也沒有 讓對方簽收 .
B買家是現金給A買家 2人 也無匯款資料

目前B買家 願意 幫忙當證人 證明我有出這貨給他 然後他有拿貨款給 A買家

想請各位律師幫幫忙...是否有甚麼方法...可以追討這筆貨款或是貨物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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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小姐您好:

您的問題即為買賣契約典型不給付貨款之類型,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A明顯未履行給付價金之義務,先予敘明。

而契約關係存在於您與A之間,B是否給付A貨款,與A是否給付予您該貨物之價金,並無關聯,縱B未給付A貨款,A仍須負擔該貨物之費用,因您與B之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契約關係僅存於A與您之間。

反過來言之,由於您與B間無契約關係,您原則上亦不能自B處請求返還該貨品,您僅可轉向A向其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由於您與A熟識,並未簽下紙本契約書,但建議您蒐集自A與您定貨往來之聯絡通訊資料,例如簡訊、LINE或FB之對話紀錄,以證明您與A間有契約關係,並已履行契約上義務(交付貨物給B),請求其返還貨款之事實,且也可藉由傳喚證人B之證據方法,證明您與A間確實有契約關係,而B亦有收到貨物,故A債務不履行(給付買賣價金)之事實即顯而易見。

建議您可多蒐集有關之證據,以便日後訴訟發生時舉證之用。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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