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王先生 您好
依據您所詢問,公司老闆擬另行設立公司,並請您擔任監察人。
若公司被告,監察人是否有連帶責任,此部分應視情況而定。詳述如後,供您參酌:
首先,須公司監察人係由創立會或股東會依法選任,並非老闆直接指示,是以,請您先確認上開程序是否完成。
再者,監察人與公司間係屬委任關係,是以在執行監察人職務上,應注意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公司法第222條);且,因係屬委任關係,監察人執行職務應注意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民法第535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
再者,公司監察人之責任大致臚列如後:
一、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善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二、公司法第224條規定,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三、依據公司法第8條與第23條第2項規定,監察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上述監察人之責任均為法律所明定之責任,是以,建議您在擔任公司監察人期間,應恪遵法令、章程,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避免日後遭股東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謹向您報告如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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