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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六週…主管一直希望我留職停薪


張OO 發問於 2017-09-05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你好…
目前懷孕六週…但不穩定請安胎假在家休息一個星期…但我的主管一直希望我留職停薪…請問這樣有違法嗎?就算上班也認為我沒辦法做事…也不願讓我調單位…我是否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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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
目前懷孕六週…但不穩定請安胎假在家休息一個星期…但我的主管一直希望我留職停薪…請問這樣有違法嗎?就算上班也認為我沒辦法做事…也不願讓我調單位…我是否該怎麼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安胎假):「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普通傷病假):「(第1項)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第2項)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第3項)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

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普通傷病假逾期之處理):「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安胎假的規定為:「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所以安胎假是計入同條第1項第2款的住院傷病假計算,依該款規定:「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也就是說,安胎休養假最長可以請到一年。而請普通傷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本文的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亦即,在普通傷病假請完後,公司確實得予留職停薪。但如果您在此之前很少請病假的話,因為懷孕期間即便有安胎需求,至多就是十個月,不到住院傷病假上限之一年,都還在法律保障的請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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