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工作僱傭契約中「終止契約」項:
2.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不為預告通知而隨時終止契約,不發給資遣費:
(1)違反本僱傭契約所要求之義務,或違反甲方所訂之行為準則、公司政策。
(2)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期宣告確定,而諭知緩刑獲未准易科罰金者。
(3)有任何損及乙方工作能力或影響甲方之業務、商譽之作為或不作為。
(4)連續曠職三日(含)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7.甲方依第2項之各款事由終止契約者,並得依法請求新台幣壹百萬元整,作為損害賠償總額之預訂。
想請問:條約第七項的100萬元求償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法呢?
謝謝
A:
工作僱傭契約中「終止契約」項:
2.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不為預告通知而隨時終止契約,不發給資遣費:
(1)違反本僱傭契約所要求之義務,或違反甲方所訂之行為準則、公司政策。
(2)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期宣告確定,而諭知緩刑獲未准易科罰金者。
(3)有任何損及乙方工作能力或影響甲方之業務、商譽之作為或不作為。
(4)連續曠職三日(含)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7.甲方依第2項之各款事由終止契約者,並得依法請求新台幣壹百萬元整,作為損害賠償總額之預訂。
想請問:條約第七項的100萬元求償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法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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