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僱傭契約中終止契約條文之疑慮

僱傭契約中終止契約條文之疑慮


莊 發問於 2017-09-04 | 台北 | 服務業

Q: 工作僱傭契約中「終止契約」項:
2.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不為預告通知而隨時終止契約,不發給資遣費:
(1)違反本僱傭契約所要求之義務,或違反甲方所訂之行為準則、公司政策。
(2)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期宣告確定,而諭知緩刑獲未准易科罰金者。
(3)有任何損及乙方工作能力或影響甲方之業務、商譽之作為或不作為。
(4)連續曠職三日(含)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7.甲方依第2項之各款事由終止契約者,並得依法請求新台幣壹百萬元整,作為損害賠償總額之預訂。
想請問:條約第七項的100萬元求償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法呢?
謝謝

終止契約

瀏覽人數:1233

A: 

工作僱傭契約中「終止契約」項:
2.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不為預告通知而隨時終止契約,不發給資遣費:
(1)違反本僱傭契約所要求之義務,或違反甲方所訂之行為準則、公司政策。
(2)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期宣告確定,而諭知緩刑獲未准易科罰金者。
(3)有任何損及乙方工作能力或影響甲方之業務、商譽之作為或不作為。
(4)連續曠職三日(含)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7.甲方依第2項之各款事由終止契約者,並得依法請求新台幣壹百萬元整,作為損害賠償總額之預訂。
想請問:條約第七項的100萬元求償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法呢?
謝謝


您好

按民法第247條之1之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則該僱傭契約第7條之規定,即有可能構成民法247之1第2款之情形,而使該契約顯然對於契約相對人有重大不利益,使得簽署此僱傭契約之勞工有顯失公平之情事,應認為無效之條款。

以上供您參酌。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