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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時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時效


符OO 發問於 2017-09-01 | 新竹 | 商業流通業

Q: 您好:
之前我們公司行銷人員忘了讓顧客勾選放棄審閱,客戶是103/3/17來店簽約購買我們的產品,當初契約書上有寫購買超過半年後,就不能以半價價格購買配件。現客戶要求以我們公司未給他審閱期,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要求以半價價格購買配件。請問客戶購買都超過3年了,還能做這樣的主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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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之前我們公司行銷人員忘了讓顧客勾選放棄審閱,客戶是103/3/17來店簽約購買我們的產品,當初契約書上有寫購買超過半年後,就不能以半價價格購買配件。現客戶要求以我們公司未給他審閱期,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要求以半價價格購買配件。請問客戶購買都超過3年了,還能做這樣的主張嗎?


符 先生/小姐你好:你說「客戶是103/3/17來店簽約購買產品,迄今事過3年卻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的規定主張因貴公司未給他審閱期,故契約書所載購買超過半年後,就不能以半價價格購買配件之約定無效。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係為保護消費者所設,倘消費者於簽約前已充分瞭解該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或有可認其能認識契約權利義務關係之合理審閱期間,對該定型化約款之效力不生影響。」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1037 號 民事判決要旨前段可資參照。
再者按諸通常社會經驗法則而言,該客戶於簽約後之相當期間已應知或可得而知該契約書上有該條款之規定而不爭執,任令其權利受限,如今事過3年再援引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之規定提出爭執,不能認為有理由。

提供參考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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