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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申請


高OO 發問於 2017-08-30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公司舊有之員工 , 於七月復職, 一復職就開始請事假, 一個星期後 , 已影響公司業務之推廣, 公司不同意請事假, 該員工開始請病假, 公司要求提出醫院診療證明, 該員工卻提出六月就診紀錄 , 上面寫甲狀腺發炎建議休養三個月, 公司回覆要求第二家醫院就診判定, 所有醫療費用由公司支付, 如因為甲狀腺發炎吃藥治療 , 還是不能上班做事, 非要在家休息才可以康復公司允以休病假, 該員工又說甲狀腺機能低下人疲倦不能上班為由, 繼續在公司線上申請病假而不進公司, 而公司還是一樣要求該員工至第二家醫院就診並提出第二家診斷證明才予以准假.
該員工卻是不理繼續在線上申請病假還是只提出上班復職前之醫院證明要求休病假,而她先生也是服務於此醫院的醫生

該員工自認自己身體很不好, 六月至今卻又不願去看醫生提出第二份就診證明 , 公司請她到指定醫院就診, 她也不願意配合 , 她說上班前之就診紀錄有寫要休養三個月, 在家休養 所以有權利可以請病假 , 請問如何處理?
如不配合公司指定第二家醫院就診 , 公司可否不同意她請假, 如不同意她請假, 超過三天 , 可否以曠職論而開除

公司也舉例糖尿病高血壓都是慢性病, 經藥物控制是可以上班的, 如果甲狀腺異常在藥物可以控制的範圍內還是要上班,
但是這不能只有妳先生服務的醫院提出證明,要求休病假三個月 , 公司也可以指定教學醫院作複診, 費用公司全額給付, 該員工卻是置之不理

請問如何處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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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而未住院者,一年內普通傷病假合計不得超過30日(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款)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述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可由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訂定,或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預先訂定,若對該項未明文規定者,則於勞工提出申請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2月11日臺(76)勞動字第940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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