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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請狀


游OO 發問於 2006-11-14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因失火被以違反公共危險罪提起公訴
且檢察官請求簡易判決也判刑確定了
但是屋主因為要求賠償金額過高無法達成和解而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
上訴理由是避不見面未達成和解
期間有過2次調解委員會還是無法達成和解
並非他陳述得避不見面,而是能力方面確實有困難
目前法官向我說下一次就要開合議庭了
此時我能提出刑事聲請狀附上調解資料跟個人財產證明嗎?
若能提是否要等到下次開庭傳單寄來時才能提 或現在就能到法院遞狀呢?
急需您的解答,感謝您的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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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如果您的書狀只是要說明無法和解的原因,以及您的個人資力問題,應該不會牽涉到任何訴訟技巧,而有不事先提出的考量。所以,應該可以先行提出讓所有法官了解這種情形。


但因為若對方有委託律師的話,依法是可以閱覽卷宗資料的,所以如果您不想讓對方先知道您所提出的資料,建議您可以在下次開庭前一週遞出您的書狀,如此一來,法官來得乃看您的資料,而對方也比較不會有機會閱到您提出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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