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煩請大律師解惑,本人有一債權,然債務人已經往生,後由債務人之姊妹兄弟繼承了其名下持分之土地,故本人對其五名繼承人發出支付命令.後於20天期限時,僅其中一人提出異議.而此異議效力可否及於其他四人?
此部分已蒙解答.謝謝!
煩請教大律師:就以上狀況;可否重新對所有人(個別)重新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督促程序?謝謝!!
A:
煩請大律師解惑,本人有一債權,然債務人已經往生,後由債務人之姊妹兄弟繼承了其名下持分之土地,故本人對其五名繼承人發出支付命令.後於20天期限時,僅其中一人提出異議.而此異議效力可否及於其他四人?
此部分已蒙解答.謝謝!
煩請教大律師:就以上狀況;可否重新對所有人(個別)重新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督促程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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