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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付命令


高O 發問於 2017-08-25 | 台北 | 其他

Q: 煩請大律師解惑,本人有一債權,然債務人已經往生,後由債務人之姊妹兄弟繼承了其名下持分之土地,故本人對其五名繼承人發出支付命令.後於20天期限時,僅其中一人提出異議.而此異議效力可否及於其他四人?
此部分已蒙解答.謝謝!
煩請教大律師:就以上狀況;可否重新對所有人(個別)重新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督促程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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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煩請大律師解惑,本人有一債權,然債務人已經往生,後由債務人之姊妹兄弟繼承了其名下持分之土地,故本人對其五名繼承人發出支付命令.後於20天期限時,僅其中一人提出異議.而此異議效力可否及於其他四人?
此部分已蒙解答.謝謝!
煩請教大律師:就以上狀況;可否重新對所有人(個別)重新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督促程序?謝謝!!


您好
如此情形,若債務人於法定期間提出支付命令異議,該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法院會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
此後,法院會通知債權人補繳裁判費用,債權人須在規定期日內補繳裁判費並陳報法院,否則法院將以裁定駁回該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參照)。   
故當債權人依法陳報後,雙方之爭議即由法院依法審理判決,以定紛息爭。
倘若債權人未依法院之指示補繳裁判費而遭駁回,因駁回裁定並無實體確定力,日後債權人覺得有必要時,仍得再次聲請支付命令或逕行起訴。

以上供您參考。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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