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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付命令異議


高O 發問於 2017-08-21 | 台北 | 其他

Q: 煩請大律師解惑,本人有一債權,然債務人已經往生,後由債務人之姊妹兄弟繼承了其名下持分之土地,故本人對其五名繼承人發出支付命令.後於20天期限時,僅其中一人提出異議.而此異議效力可否及於其他四人?若不及於其他四人,我應該如何取得支付命令確定以便執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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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煩請大律師解惑,本人有一債權,然債務人已經往生,後由債務人之姊妹兄弟繼承了其名下持分之土地,故本人對其五名繼承人發出支付命令.後於20天期限時,僅其中一人提出異議.而此異議效力可否及於其他四人?若不及於其他四人,我應該如何取得支付命令確定以便執行?謝謝


您好

按民事訴訟法第56條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 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於本案之情形,應屬必要共同訴訟,即支付命令之訴訟標的對於連帶債務人全體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屬 於必要共同訴訟,必須一同起訴或應訴始為合法,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第1項第1款規定,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因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就形式外觀屬於對全體連帶債務人有利之訴訟行 為,因此其中一人聲明異議,效力當然及於全體。

以上供您參考。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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