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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公司片面降薪,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利?

公司片面降薪,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利?


cOOOOOO 發問於 2005-12-08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你好,
我最近離開原工作七年的工作
轉職到一間公辦民營的企業公司工作,
當時我收到的報到通知書上未註明薪資,
於是我以電話詢問人事單位的同仁,
所得的答案為大學畢業依公司規定最低有六職等本薪四萬九千多交通伙食津貼另計
若採認之前的工作年資則職等和待遇還會往上調
而確切的薪資須於報到後由總經理核定(公司特有規定)
但我於新工作報到兩週後卻發現致有五職等本薪四萬五千多
明顯與當初告知的最低薪資標準不同
於是我請部門經理幫我關切確切的原由
答案卻是目前沒有適合的職缺
(ps:這間公司人事任用受官方監督,人事編列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但這種理由對我而言實在太不公平了
我認為沒有職缺公司應事先知情那為何沒事前告知
尤其感覺公司實在非常不尊重員工
發生這種奇怪的事,個人已決定另謀他就,
但對於個人權益已造成非常大的傷害
請問我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利?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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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Candice您好:

按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17條請求資遣費。

惟依您所述情形(「報到通知書上未註明薪資」、公司已告知:「確切的薪資須於報到後由總經理核定」),是雇主並未與您約定薪資有4萬9千多元以上,似不符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如因薪資不如預期而離職,應屬自願離職無法請求資遣費。

況依勞基法第17條,資遣費之計算標準為: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者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您僅工作2週,縱可請求資遣費,數額亦僅數千,無訴訟實益。

A:  對於僱傭契約的內容需勞僱雙方達成共識才有效,但在您所述中,公司在報到通知書上未註明薪資並規定確切的薪資須於報到後核定,您未事先爭執而先為報到,可能被解釋成默許公司事後核定薪資;另外您人事部同仁提供的薪資標準並不代表公司的決定,因為您公司的薪資是由總經理來做決定,所以總經理說辭前後不一,才有契約違反的問題,人事部同仁的回答只是一種參考。
公司若未涉及違反法令或契約,公司毋須負法律上的責任,但您可自動終止勞動契約,並向任職的公司請求工作兩週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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