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大人好:我想請問我頂讓一間店面,因我是前老闆員工,但他積欠幾個月薪水,所以用店面盤壤來償還,合約都有雙方簽名蓋章還有物品明細,也跟
房東簽房租契約,結果後面有其他的債主說前老闆有欠貨款,也說他們有跟前老闆談好貨款還不出來就用店面償還,合約也有簽名蓋章,導致我沒辦法營業而把店面退還給房東包含生財器具等等,結果對方說要告我侵占,這個部分我應該如何自保呢?~感謝
A:
宋先生您好,
按刑法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侵占罪之成立需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外尚需具備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依您所述,該契約得證明您受讓店面係有法律上依據,即對方恐難證明您具備不法所有意圖或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您涉犯侵占罪成罪之空間不大。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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