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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計算


魏 發問於 2017-08-11 | 嘉義 | 服務業

Q: A老闆經營加油站在103年3月20日聘請一員工小花,A老闆於103年7月中旬因病逝世,
負責人在法律程序下變更為B老闆娘,而B老闆娘是A老闆的親姊姊,
攸關特休天數問題是以年資計算,B老闆娘說因為小花是A老闆聘請的,
如今A老闆已經身亡所以B老闆娘說名義上為重新聘請小花故年資以B老闆娘聘請日起算,
至今106年8月12日,小花在加油站工作已經超過3年理應享有14日特休假,
B老闆娘於106年初至今已將12日特休假轉為現金給付小花,
而小花決定於106年8月31日離職,B老闆娘告知小花要享有14日特休需工作至11月才滿3年年資(負責人變更),
所以小花只有10日的特休假可以使用,便要求小花八月份的薪資必須扣除先前多給付的2天特休假,
想請教律師,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與上述情況,年資該如何計算,是以A老闆聘請算起還是B老闆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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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老闆經營加油站在103年3月20日聘請一員工小花,A老闆於103年7月中旬因病逝世,
負責人在法律程序下變更為B老闆娘,而B老闆娘是A老闆的親姊姊,
攸關特休天數問題是以年資計算,B老闆娘說因為小花是A老闆聘請的,
如今A老闆已經身亡所以B老闆娘說名義上為重新聘請小花故年資以B老闆娘聘請日起算,
至今106年8月12日,小花在加油站工作已經超過3年理應享有14日特休假,
B老闆娘於106年初至今已將12日特休假轉為現金給付小花,
而小花決定於106年8月31日離職,B老闆娘告知小花要享有14日特休需工作至11月才滿3年年資(負責人變更),
所以小花只有10日的特休假可以使用,便要求小花八月份的薪資必須扣除先前多給付的2天特休假,
想請教律師,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與上述情況,年資該如何計算,是以A老闆聘請算起還是B老闆娘?


您好

按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原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且按最高法院100台上字1016號民事判決要旨:為保障勞工之基本勞動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防止雇主以法人之法律上型態規避法規範,遂行其不法之目的,於計算勞工退休年資時,非不得將其受僱於「現雇主」法人(乙公司)之期間,及其受僱於與「現雇主」法人有「實體同一性」之「原雇主」法人(甲公司)之期間合併計算,庶符誠實及信用原則。
故本件情形應以A老闆聘請起算起為是。

以上請您參考。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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