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在員工任職時要求簽員工手則,業務人員銷售貨品並於期間內收回貨款後可領取銷售毛利10%的業績獎金,若未將貨款收回(客戶週轉不靈跑路),第ㄧ個月扣貨款總金額1%的利息(直接扣薪),第二個月扣貨款總金額2%的利息(直接扣薪),第三個月轉為呆帳,由業務賠償總貨款金額的25%(金額過大可分期扣薪),若後續帳款追回的話,獎金及利息不退回,僅退回已扣薪之呆帳
*業務人員在帳款未收回時有要求客戶簽立本票,並協商付款時間,但客戶並無在指定時間付款,公司後續有進行民事訴訟,但在這過程期間都是持續扣業務薪資,而業務要離職公司要求付清25%呆帳
例:銷售額30萬,毛利2萬
若收回貨款業務獎金20000*10%=2000
貨款未收回利息
300000*1%=3000
300000*2%=6000
貨款未收回呆帳
300000*25%=75000
業務要付給公司賠償金額合計為
3000+6000+75000=84000
請問這樣資方是否合法?
A:
莎小姐您好:
依照內政部75年9月2日台內勞字第432567號函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1月17日台勞動一字第27508號函釋意旨:「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明定損害賠償之規定應無不可,惟賠償之計算及額度涉及其合理性與相當性,宜循司法途徑或協商處理,不得由資方片面於工作規則中規定;至於賠償之方式,亦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不得逕行扣發工資。 」
基本上在工作規則中規定損害賠償計算及逕行扣發工資的行為有違法律規定,因賠償之計算及額度涉及其合理性與相當性,宜循司法途徑或協商處理。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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