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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遇到這種員工我該如何處理

遇到這種員工我該如何處理


黃OO 發問於 2017-08-03 | 桃園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們好 該名員工是技術性的組長對工廠生產整體運作很重要,上班期間約一小時之後突然跑去打下班卡,然後對一

名剛下班的同事說( 我不幹了) 你自己看著辦當下也無交接動作直接離開工廠(有證人)導致人手不足造成產品上的不良

事後另一名同事打電話給離開的組長問他晚點要回來上班嗎,組長回答不要,同事在問組長那你不幹了也應該給工廠

時間找人畢竟組長是技術性也做滿三年以上,組長回答 喔 再說啦 我很忙先這樣,就沒下文了

事後我很著急支援加班的員工也擔心員工身體是否負荷不了,也聯絡離開的這位組長,我告知組長為什麼擅離職守

這樣會嚴重影響到運作生產問題,組長回答 我不爽課長很久了動不動就扣我錢,然後開始抱怨不讓我有機會說話

沒多久他說他很忙晚點再跟我聯絡,真的很晚了組長打給我,但組長喝醉了講話含魯蛋鬼打牆根本無法交談

我跟他說酒醒你再打給我,最後沒打、接下來(重點了)組長從事後發後未主動跟我或公司聯絡,都是我傳LINE訊息給他

有時已讀未回,基本上這名組長很糟糕,上班睡覺 玩手機 脫上衣造成廠內其他員工觀感不佳(有監視影像跟圖片人證)

工作也不按課長交代事項程序去做,經常做一半或沒做,組長都說他有做、但課長跟另一名交接班組長都說

沒確實做到好或沒做,扣錢 從未扣薪資所得,是職務津貼跟管理津貼這是獎金 ,考量組長跟技術性給予的、起初沒有

是後來他們要求,接下來的訊息對話 雖然有打去勞工局諮詢 總感覺偏向勞工 我告知組長聲明我不幹了 當下就被詢問

該名組長是指今日不幹還是要離職哪種,他只說不幹了、因為這樣就有爭議性

另外訊息裡 我跟組長說 你不幹了 也不能說走就走 給我期限找人,組長對我這個問題不做任何回應

只回答那你要我走還是要我留,說不幹的是他到反問我要他走還是留、搞得好像是我要他走不是他自己要走

像這樣情況 好像是希望我資遣他給他遣散費還未休完特休也要算給他,我真的很不願意

因為該名組長真的很糟糕、我都有監視器畫面、還有其他員工可以證明,煩死了打不完 QQ

他對我公司造成損失 說不幹就不幹當場走人 也不回應給我找人的期限 倒反問我 要他走要他留

我真的不知道怎做 這個人我也真的不敢留 不想用 更不想給他遣散費之類的 我該怎辦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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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 ,預先告訴雇主,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應該在十天前預告;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二十天前預告;工作三年以上,三十天前預告。是以,契約期限逾三年之特定性定期契約勞工,於勞動契約關係屆滿三年後,得行使終止契約權。惟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若不定期契約之勞工於終止契約時,如其工作年資在三個月以上,就必須視年資長短分別遵守十天、二十天或三十天預告期間的規定。法律之所以規範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須預告,即是為了讓雇主能有時間安排接任者完成職務移交,避免因勞工突離職所造成之損害。
又對於勞工不遵守預告規定就離職的行為,勞基法雖未有任何處罰之規範,然而,內政部76年7月7日臺(76)內勞字第513747號函指出:「勞工未依上開規定預告雇主終止契約,係屬違約行為,事業單位得依民法等有關規定辦理。」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0月6日臺(88)勞資二字第0043809號函亦稱:「一、查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是故,勞資雙方依誠信原則於契約書中約定預告義務及違約賠償,尚無不可。二、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准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如勞工未依規定預告雇主,造成雇主損失,雇主可以實際損失,依約定或民法侵權行為要求勞工賠償。即雇主若能舉證因勞工不預告離職而受有實際損害者,得向不遵守預告規定之勞工求償。

以上供您參考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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