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昨晚在拍賣網站.被警方釣魚約面交.販賣物品為仿愛迪達手錶
面交後警方表明身分 就直接進行筆錄 並沒有帶回警局做筆錄而是在住家附近
因為很害怕有詢問警方怎會這樣~這會不會怎樣
警察回復是代理商報案~所以他門來抓~也教我說你就說是買來自用不適合所以轉賣
並沒有獲利 通常就會沒事 也可能不求償不提告--並告知後續代理商可能會跟我連繫在談和解
~另外可能需要出庭一次
我想詢問的是 如果是代理商報案 那我在拍賣網上販售紀錄 數量 應該是都有截圖證據所以報案
事實上我已經販售好幾支出去了
但警方教我的說法 -我做筆錄也是如此回復
想請問接下來需要準備什麼 會進入什麼程序~因為警察也告知的不是很清楚
該說實情比較有利還是繼續按筆錄回復~如果代理商跟我連繫後私下和解後還會有什麼後續程序嗎
民事和解後是否還是必須走到刑事判決
A: 違反商標法是有刑事責任的,警稱是代理商提告,所以製作筆錄後,後續應會由刑事檢察署繼續偵查程序,判定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而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但實務常見如果侵害屬少量情況,一般會有機會在偵查程序時與權利人進行調解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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