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公司與a公司簽技術移轉合約,約定a公司使用該技術期限到101年
合約屆止後,a公司研發人員在102年到106年期間使用該技術,並有產品上市
本公司站在不想與a公司交惡之立場,想要與a公司重新簽約 ,要求支付過去時間使用之權利金
請問簽約日期可以約定103年到110年嗎?合約可以約定過去的時間嗎?
A:
您所稱的簽約日期應該是指重新簽約後的新約有效期間,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是可以約定以之前某個時間點起算有效期間,並約定自斯時起計算權利金,
也可以約定自簽約日起算新約有效期間,另約定之前使用貴公司技術應補的權利金。
前提仍需對方願意接受才可以。
本公司與a公司簽技術移轉合約,約定a公司使用該技術期限到101年
合約屆止後,a公司研發人員在102年到106年期間使用該技術,並有產品上市
本公司站在不想與a公司交惡之立場,想要與a公司重新簽約 ,要求支付過去時間使用之權利金
請問簽約日期可以約定103年到110年嗎?合約可以約定過去的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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