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與本國求職者約定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為薪資的5%,
若求職者拒不給付,可能觸犯哪些法條呢?
A:
您好,就您所提出的問題簡單回覆如下: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無論是以口頭方式或是書面為之,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於一致,契約即已成立。
然而比較困難的部分在於您與對方之間是否有例如簡訊、電子郵件或正式契約等其他證據得以佐證您與對方確實有上述之約定,若有相關的書面契約曾提及上開關於介紹費之內容,而對方仍拒不給付,則可以依照民法第226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向對方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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