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教律師,因原物料成本上升,要跟客戶調漲合約的單價,已提前2個月告知客戶,若是不漲價將不交貨,但客戶說若是不交貨造成產線斷線,賠償將會向我公司求償。
請問律師若是已提前告知,客戶還是可以向我公司求償嗎?
A:
徐先生/小姐 您好:
貴公司是否可提前2個月告知客戶單價調漲,且不漲價不交貨,是否違約而客戶可向貴公司求償,應視貴公司與客戶簽訂合約內容而定。
一、如貴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合約有約定,在合約期間內「依約定單價交易」,或「因原物料成本上升,得經雙方合意調漲單價」,則貴公司在合約期間不得未經他方同意調漲單價。
承前情形,貴公司若擅自調漲單價,不論多早告知客戶,均已違約;貴公司若因對方不接受調漲而不交貨,因不交貨所致遲延當屬違約,客戶得向貴公司求償。
二、如貴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合約有約定「得提前多久通知客戶單價調漲」,貴公司得在符合合約約定提前通知的前提下,單方調整單價。或者,貴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合約只約定合作項目,但未約定「交易單價」,則單價未受限於合約,貴公司得隨時調漲單價。
換言之,符合合約前提的調漲單價,並未違約;貴公司若因對方不依調漲單價付款而不交貨時,因不交貨所致損失,應不可歸責於貴公司,故各戶向貴公司求償則無理由。
A:
您好:
首先應釐清您和客戶之間是否有簽署任何協議,或「框架式協議」。
如果您和客戶的法律關係,都是透過一張一張的「個別訂單」進行交易,而沒有一份統一規範權利義務的「框架式」協議,那麼原則上您有調整價格的自由,甚至也有決定是否接受訂單的自由。換句話說,在這種情形下,您沒有義務「維持價格」,也沒有義務「接受訂單」。
因為,對方若要能求償,必須我方有「違反義務」在先;若我方沒有「價格維持義務」,那麼對方就無法主張我方違反義務,因此對方就無法求償。
同樣的道理,如果雙方有簽署框架式協議,那麼就要看這份協議裡面,是否有讓貴公司負有「價格穩定政策」或「必須接單」的義務。在部分供應合約當中,會訂定「有以下情事之一者,供應商得調整價格」或「有以下情事之一者,雙方應另協協商」或「若原物料價格調整超過__%者,超過之部分由雙方負擔各半」等約定。此時就要看是否有符合這些價格調整事由的情形發生。
商業上,既然是原物料調整,建議與對方磋商各自分攤的比例,長期而言可建立合理且對我方有利的契約範本讓將來供貨交易上能避免爭議,或爭議發生時有更堅固的防護。
本所在製造業、供應鏈領域有相當豐富的實務經驗,也勤於進行研究與期刊論著發表;如有進一步法律服務或諮詢的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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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4)2226-8993(請告知總機找林冠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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