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負債問題 想申請前置協商但我五年內有擔任公司負責人
營業額有超過20萬 是否就無法前置協商&調解 跟更生 清算
A:
您好,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需5年內未曾擔任過公司或行號之負責人或董事,或雖於5年內擔任過上開職務,但該公司或行號之營業額平均每月小於新臺幣20萬元。
依您的情況雖無法申請前置協商,但仍可向各金融機構提出"個別協商"之需求,依各金融機構授信政策訂定之還款方案提供予您適用,亦是另一種解決債務之方式。
如有其他問題或需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繫。
誠之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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