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提離職後,被僱主提前解雇跟勞工原預告離職日不相同時,我有什麼權益?
2017/07/21提出離職,但於2017/07/23被提早解雇
但在提出離職的時候,我原預告是8月底離職,因那時候合約書是說,要提前一個月告知!
再談論離職的過程中,我有錄音很清楚確定8月底離職。
請問這樣我能具有什麼勞工的保障 跟權益
A:
您好:
依照勞基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第1項之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因此您可依照您於該公司服務之年限提出相應之預告離職期間,依照內文所述之情況,您已提前至少30日預告,此部分應無牴觸相關法律規定。
又,勞工預告離職,預告期間屆滿前尚不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但若雇主主動通知勞工於預告期間內提前離開,應認定是雇主拒絕受領勞工於預告期間的勞務給付,雇主仍應給付工資予該名勞工。因此本件雖是您自動請辭在先,但雇主既然要求員工提前停止到班,由於剩餘天數並非員工不願工作,因此員工仍有權要求雇主給付到原預定離職日之薪資,建議雙方可循勞資會議進行協商,若仍無法達成共識,則報請主管機關認定。
謹簡單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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