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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效期


羽O 發問於 2017-07-17 | 台南 | 其他

Q: 您好,我想請教一份法院93年裁定的支付命令是與92年開立的支票,請問債權人是否還有權拿這份支付命令要求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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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我想請教一份法院93年裁定的支付命令是與92年開立的支票,請問債權人是否還有權拿這份支付命令要求債務人清償?


您好:
依題意所示,法院裁定的支付命令是在93年做出,當時依照修法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支付命令的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均具有既判力。而若支付命令之債權是支票票據債權的話,由於支票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年,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該票據債權會因取得支付命令之既判力而延長為5年。故該票據債權之請求權時效應延長至98年。若自98年迄今,債權人均未聲請強制執行,則該票據債權將罹於時效消滅,但債權人仍得持該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而債務人亦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時效抗辯。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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