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想請問⋯公司有請員工上課受訓⋯有填了一份切結書⋯內容寫受訓後任職未滿年數,則該罰費用之兩倍⋯
請問這真的有法律效力嗎⋯⋯?
有什麼方法可讓罰金變少⋯?
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題主要涉及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是否合法,對此我國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必須具備以下兩個要件,雇主才可以作此規定,其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其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依您所述,縱使雇主確實有支付費用提供專業培訓,但並無提供合理補償,依勞基法規定,可能會被認定無效。又即便有效,如賠償金額過高,法院亦得酌減金額。
以上回覆謹供參考。
參考條文:勞基法第15條之1: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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