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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我的錢包


吳OO 發問於 2017-07-09 | 台北 |

Q: 請問錢包不見,對方不還,該如何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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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問錢包不見,對方不還,該如何討回?


您好
遺失物是指本人沒有拋棄的意思,而偶然喪失其持有之物。換言之,遺失物已經脫離本人的持有支配,但是其脫離持有,不是出於本人之意思,也與第三人無關,是偶而的脫離持有關係。拾得遺失物之後,應該通知遺失人或報告警察機關,如果在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時,應該交給該場所的管理人。
又拾得人有報酬請求權,是規定於民法第805條,如果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後,拾得人可以向有受領權之人請求相當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一以內的報酬。立法目的主要是獎勵拾獲遺失物主動通報或是交存給遺失人及警察機關的行為。拾得人有報酬請求權。但若遺失人堅持不給報酬,拾得人在報酬沒有受到清償前,也可以對物品行使留置權,也就是先留住物品不交給遺失物品之人。
而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換言之,若拾獲遺失物,未依民法之規定,反而私自占為己有,則會有刑責。

以上請參酌。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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