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郵寄商品回台北公司 ~隔天立刻打電話問公司收到商品嗎?公司未回覆只說還在忙
第二天 我又打電話做詢問 ~回大依舊是 我還在忙.ㄧ直沒正確正面回答我.
到ㄧ星期後公司確打來拚命說 商品沒收到! 現在要由我賠5000!
但我就是確確實實寄了!請問這問題怎麼解決呢??謝謝
A:
林小姐您好:
若公司向您購買商品,屬於買賣契約。若照您所述,您以盡出賣人交付貨品之義務,寄出商品予該公司,且有再三詢問是否確認以收受送達之貨品,然對方未正面回答,請您不用擔心,您已盡民法第348條第1項:「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之出賣人義務,並無違約問題。
若公司後電詢您告知未收受貨品,建議您保留寄送之單據,如郵局掛號單、包裹寄送單等,可資證明您有寄送貨品予該公司之事實即可,由於您未違約,並無損害賠償等問題,不需擔心賠償5000元等問題。
但建議您單據儘量保留,以免嗣後訟爭時無法舉證,恐有敗訴風險。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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