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方為購買者,乙方為企業者
契約條文中,甲方與乙方寫錯(互換)
例:
乙方須購買本公司產品(以認購表為主),五萬元以上甲方才提供施作課程酌收工本費用臉部一次1000元提供20次,身體背部按摩一次1500提供20次。
請問這契約是否成立,謝謝。
A:
您好: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在甲乙雙方達成協議之時,契約即已成立,除非雙方要求應以書面才生效,否則書面契約僅是佐證口頭協議內容而已。又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也就是說如果是明顯的寫錯甲乙方,還是要回歸整體權利義務的約定,而非以辭害義。但因為這個錯字形式上影響頗大,建議另行通知對方更正或重新簽約。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