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強制執行債務人法院提存金,經查詢已有裁定請債務人領取提存金
但經強制執行後提存所回付擔保金有設質權
請問這樣該如何再進行
是否可行使代位權等
A: 質權為優先債權,建議請執行處函詢質權本金債權之額度,如扣除本金債權仍有剩餘,仍可請求拍賣之。
A:
您好,您的問題先回覆如下:
執行債務人於提存所之擔保金,係屬其他財產權之執行,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執行法院會向提存所核發扣押命令,至於提存所回覆該擔保金有質權存在,須視提存所(即第三人)對扣押命令聲明異議,若僅是告知執行法院尚有質權,執行法院應核發支付轉給命令,通知質權人參與分配,並依照債權人金額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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