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在燒烤店工作由於管線失火造成整間店燒毀包括我們員工自身財物
(機車、手機、錢包、等財物損失)
想請問公司說要折舊賠償還要附購買證明這是合理的嗎
公司應該要如何賠償我們的財物損失才是合理的?
A:
謝先生您好:
按
1.民法第21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2.民法第214條規定:「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3.民法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4.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損害賠償意義上在賠償該物質「原應有之狀態」,即被燒毀該時之狀態,故您老闆要依您使用之折舊賠償,係符合法律規定。
但附購買證明則不合理,由於日期久遠,可能發票已丟棄。
是故,您可查詢您的機車、手機、錢包等財物損失,事故發生時之市價為何,請他人鑑定估算折舊後向老闆請求回復原狀或以金錢賠償。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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