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們公司產品其中一項訂製零件,但由於這項零件有瑕疵,造成人員一直跑維修及更換。
我們是透過材料行買的,他和上游訂製。這樣我們是否可以求償每次更換的費用及商譽求償?
這樣我們是要對製造商還是購買的材料行?
A:
小陳您好,
應先定性您與材料行間的法律關係究竟係承攬或買賣,按實務見解,「製造物供給契約」(作成物供給契約或工作物供給契約或買賣承攬)者,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謂。此項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屬承攬?自以依當事人之意思而為解釋,以資定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勞務之給付),適用承攬之規定;側重於財產權之移轉者,適用買賣之規定,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1590號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若您側重財產權移轉,則適用買賣契約。
次按民法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回到您的問題,因買賣物品有瑕疵,您得按民法359條請求出賣人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至於商譽損失因法無明文恐無法請求。另外因出賣人為材料行,買賣契約僅存在您與材料行之間,故您僅得向材料行請求。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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