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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喪假


江OO 發問於 2017-06-22 | 台中 | 傳統製造業

Q: 由於親人過世,已先行向公司請喪假,但辦理完喪事後回來,公司人資卻告知試用期沒有喪假,幫我改成事假,且這樣會影響到薪水以及全勤獎金,想請問這樣合法嗎?

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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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由於親人過世,已先行向公司請喪假,但辦理完喪事後回來,公司人資卻告知試用期沒有喪假,幫我改成事假,且這樣會影響到薪水以及全勤獎金,想請問這樣合法嗎?


你好
按勞基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復按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
給。
再按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勞基法中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但一般公司都會用臨時性的定期契約試用員工,最多試用三個月。
而公司試用期員工於到職之當日就已申報勞保,且勞基法中並無規定勞工的年資多少才能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
公司人資告知試用期無喪假而改請事假,扣發全勤獎金及未給予工資部分,已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及第9條之規定,則按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可向勞工局提起申訴。

以上,供你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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