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由於跟老闆溝通班表問題不良,無法配合他要的時間,有在賴請他直接開除我他卻又扯東扯西,隔天直接沒有去去上班
我是計時人員的想請問這樣我前面做的薪水還拿的到嗎?我不求什麼只希望能拿到前面的薪水,他都沒給過加班費我都沒說話了
A:
您好
您屬於不定期契約勞工,若選擇自請離職時,應注意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工依勞基法第15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勞基法第15條第2 項、第18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工有隨時終止契約之自由,此亦為不定期契約對勞工有利之條件之一。申言之,勞工可隨時終止契約,避免其身份受不當拘束,但基於誠信原則,勞基法另規定須事前預告雇主。倘勞工未經預告而終止契約,仍然發生效力,至於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89 條第2項參照),則是另外一個問題。申言之,如勞工未依規定預告雇主,造成雇主損失,雇主可以實際損失,依約定或民法侵權行為要求勞工賠償。
又「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既為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6條定有明文,而此等規定之性質為強制規定,則雇主自不得以勞工未辦理離職手續或違約等事實為由,免除首揭規定之法定給付義務。
以上,提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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