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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底薪是否要打卡上班


楊OO 發問於 2017-06-16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們是通訊業公司現階段制度改成,沒有底薪,由業績的百分之60,當作薪水,而且勞健保要員工自行出,請問是否觸法,而且要求員工打卡上下班,每個月如果遲到30分鐘,扣薪3000,想詢問一下是否已經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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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我們是通訊業公司現階段制度改成,沒有底薪,由業績的百分之60,當作薪水,而且勞健保要員工自行出,請問是否觸法,而且要求員工打卡上下班,每個月如果遲到30分鐘,扣薪3000,想詢問一下是否已經觸法。


您好:
依題意內容,員工無底薪,而是由業績的百分之六十做為薪資,且勞健保要求員工自行出,從這幾點事實觀之,似乎已經不是勞動契約,而是承攬契約,若是承攬契約,則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故公司要求勞健保自行出,並無違法。

但題意又提到公司要求員工上下班需打卡、若遲到半小時則扣薪3千元,則這兩項事實又與承攬契約之本質不合,若公司有要求員工「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甚至雇主對勞工有懲戒之權利,則即有認定為勞動契約之可能,若屬勞動契約,但是雇主卻違反基本工資之規定(例如無業績則無薪水),即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嫌。

至於未投保勞健保一事,則要看契約屬性之認定是承攬契約或是勞動契約才能認定。並且還要進一步了解公司之受雇員工是否五人以上,且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才能判斷是否違法。

由於實務上,對於契約性質之認定屬於極專業之事項,包括員工是否為實習生、技術生還是正職員,都會影響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判斷,建議您親自攜帶與公司間簽訂之契約書、工作規則、公司之公告內容,「親自」諮詢律師,始能獲得較為完整、正確之意見。

註:日前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740號,即是針對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案作出解釋,究竟保險業務員是否適用勞基法,迄今尚有爭議。而實務上對於契約屬性之認定,本屬複雜、專業,甚至連不同法院體系之間也有歧異之認定,上該740號解釋即屬適例。

上開意見謹供參卓。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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