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誘拐未成年少女的法律問題

誘拐未成年少女的法律問題


妹O 發問於 2006-11-13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哥哥(目前十八歲),他的女朋友(目前十六歲)
女的國中畢業後就跑來我家住了(是自己跑來的)
離家至今已兩年多了!!
他父母是不怎麼贊同他們在一起
可是期間她都有斷斷續續回去住過
她父母也知道她住在我們男方家
期間女方家人有規勸女生回去
女生是有回去
可是回去之後自己又偷跑上來住
但是他想回家的時候他還是有回去住個幾天


現在的問題是,女的懷孕了 (倆情相願)
女的堅持要生
在懷孕三個多月快四個月的時候才告訴她家人
(因為之前已拿過ㄧ個,不肯再拿!之前拿時他家人也都知情)
而現在我哥才剛去當三個多月的兵
他家人要告我哥誘拐未成年
請問如果他們真的要告會被告成嗎?
我哥會怎麼樣嗎?
女的現在已經五個多月,就要臨盆了!
他家還寫切結書要我哥付全額的生產費
生產後每個月付兩萬五
且小孩生後從母姓
除非他們日後結婚,才再改為父姓


可是我家目前的經濟每個月付不出兩萬五
加上我哥又在當兵
我們要求女生在這裡生
小孩我們男方養,生後女生家人可以要求回去住
可是女方堅持不肯就是硬要我們出兩萬五
請問我們該怎麼辦才好?


謝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2828
匿名

律師

A:  您好


1 、如果你哥和她女朋友之間發生性行為時雙方都己經是16歲以上,那麼應該只有下述是否觸犯和誘罪的問題。反之如果他們之間曾經在滿14歲未滿16歲前,甚至在14歲之前發生性行為,那麼雙方都有可能會涉嫌與未滿14歲或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罪,因為這非屬告訴及論之罪,所以只要有人提出告訴,即使後來達成和解,檢察官及法官還是要依法處理。在這種情形下,能夠和對方和解而不鬧到法院當然是最好的。


2、另外,如果他們的交往,曾經發生一方多日不曾返家,以致任一方一度脫離了父母的監護,也有可能會另行觸犯和誘罪,也就是一般俗稱的誘拐罪。所以重點就在於你們是否可以證明對方離家出走都是出於對方主動,而非因為你哥哥的誘惑,當然在訴訟中雙方可能各說各話,所以如果最後雙方最後無法談成,必須對簿公堂時,是否可以完全排除犯罪的成立,也是難以斷定的。


參考法條:
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40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