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大公司都設有財產編號保管人,如果簽名應該就具保管責任,遺失應該也會必須要相當得賠償吧?
原因是這樣的:主管要我簽屬製造模型器具保管,但我從未看過模型器具(都是在廠商手上)或是模型器具與廠商簽訂的內容,就要我簽保管責任,主管說只是掛名子.但我怕將來會有遺失的問題可能是巨額!
如果簽切結書說明我如果遺失或損毀無須有賠償責任是否需要有第3人或怎麼樣簽屬會比較好?
A:
林小姐您好:
若於財產保官編號人上簽名,對模具即有保管、照護義務,若該模具遺失、損毀,恐有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
故建議您若該模具未曾經手予您,您也從未看過該模具的話,是否簽名、還請三思。
而若簽名後,發生模具毀損、遺失等情事,您可主張已盡善良管理人義務監督、保管,且從未看過該模具等事由抗辯以免責,但仍可能法院認定您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須負損害賠償之責。
故若您從未看過該模具、該模具都於廠商手上,建議您還是暫時先別簽名,與主管溝通協調後再妥善為之。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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